为了规范企业集团的设立与运营,维护市场经济秩序,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,由母公司、子公司、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。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。
第二条 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依法保护企业集团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设立条件
第四条 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;
(二)母公司和其至少有3个子公司;
(三)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;
(四)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具有紧密的经济联系。
第五条 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,并且不得存在控股关系。
第六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,并标明“集团”字样。
第三章 登记程序
第七条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,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:
(一)企业集团设立申请书;
(二)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(三)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章程;
(四)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;
(五)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。符合条件的,予以登记并颁发《企业集团登记证》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九条 企业集团应当每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,包括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、经营状况、财务状况等内容。
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违反本规定的,有权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登记。
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企业集团的违法行为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,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企业集团的,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罚款。
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,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集团登记的,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,并处以罚款。
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违反本规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以上为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,旨在保障企业集团的合法合规运作,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。希望各相关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