例如,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另一个国家遭遇了不公正待遇,比如非法拘禁、财产被无端侵占等情况,并且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原则,那么原属国就有权根据国际法的规定,向受害者的权益所在国提出正式抗议或交涉,甚至通过外交途径寻求解决方案。
题目中提到的情况——“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”正是符合这一定义的情形之一。这里的关键点在于:
1. 国籍归属:受害者必须具有提出保护国的国籍;
2. 合法权益受损:受害者的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;
3. 国际不当行为:这种侵害必须是由所在国的行为引起的,并且该行为不符合国际法的标准;
4. 穷尽当地救济:在寻求外交保护之前,通常需要先尝试利用所在国提供的司法或其他救济手段解决问题。
综上所述,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,受害者的母国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,维护其海外公民的利益。这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一种保障机制,也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重要体现。